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原康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康县平洛镇剪子坪村实施退耕还林,被告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张某甲(死亡)商议,虚报部分退耕还林面积用于村集体开支和个人花用,后张某乙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共计66.9亩。2008年至2018年,张某乙从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05931元,将其中53073.05元用于支付该村修路垫付资金及用于村集体开支,52857.95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张某丙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33152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张某甲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34188元,用于个人生活花用。
以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骗领退耕还林补助金共计120197.95元,用于个人花用,其中张某乙分的52857.95元,张某丙分的33152元,张某甲分的34188元。
案发后,张某甲向中共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赔了涉案款1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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