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1********,汉族,大学文化,盛京银行**,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常永、吕秋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张某甲预谋后,由张某甲投资,通过香港“**”公司搭建虚假境外外汇投资平台,名为“**”。而后孙某某招揽李某某、车某某、孙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道**阳光花园**号楼**室内,运行操控平台。该平台由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冒充投资老师,利用YY群进行带单,诱骗客户进行外汇投资。但客户所投资金并未流入正规的“流动性供应商”,而是进入专门提供洗钱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部分客户盈利后要求“出金”(客户从该平台提现)时,孙某某等人依据出金金额及实际情况伙同杨某某、李某某、车某某、孙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拒绝为客户提现。迫使客户只能继续投资,最终导致客户资金全部或部分亏损。孙某某等人以此种方法多次非法获利,在客户因提现等问题投诉时,由孙某某冒充境外服务器客服回复客户投诉并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张某乙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在龙港区**家园家中,通过上述外汇投资平台网站www.eff***fx****,投资共计二百二十余万元,投资期间张某乙多次要求提现被孙某某等人拒绝,导致张某乙投入资金全部被孙某某等人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张某甲参与预谋诈骗、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