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4********,**,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房**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找到被害人张某乙,称本市南山区东角头有一块地属广东省边防总队,因该项目已停滞,其可以找到关系把该项目拿过来给张某乙经营。2012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把犯罪嫌疑人娄某某、李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张某乙认识,娄某某承诺可以找到关系运作该项目。其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找关系为由向张某乙索要了30万元,随后将20万元交给了娄某某,娄某某在明知无法运作该项目的情况下,将其中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退还5万元给张某甲。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找关系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了226180元。案发后,张某甲已退还涉案款物,被害人张某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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