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6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段**号**幢**单元**号,住攀枝花市**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海鹰,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6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甲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分别以代理炒期货、借款炒期货,并承诺以巨额利润为诱惑,向张某乙、严某某、刘某某、骆某某等人收取资金共计184余万元(其中张某乙74万元、严某某40万元、刘某某40万元、骆某某30万元),并未将资金用于炒期货,将张某乙用于炒期货的资金中的11.4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9546.9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借口帮刘某某炒期货,然后将刘某某的30万元用于偿还张某乙的资金,其余资金被张某甲从ATM取现消费或者转入了相关个人账户且无法说清转账原因。在此期间,张某甲以耍朋友、婚恋为幌子, 与刘某某、骆某某同时交往后以借款炒期货等名义骗取刘某某资金40万元、骆某某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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