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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依托**小区沿街的**水果店,以办理会员卡预存费用的方式进行诈骗,目前查实56名会员,涉案总价值40333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清,所吸收会员充值的具体去向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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