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自己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户头给肖某某,用于云岩区七冲组拆迁顶户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获利16万元,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每人获利8万元。2017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40万元(张某甲16万,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各8万元)赃款退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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