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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四川省安岳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新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延期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9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下半年开始,居住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新华书店的喻某某(已起诉),经张某甲(另案处理)、周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被拉入各类民族资产解冻微信群,张某甲、周某甲等人在群内宣称国家有二月二、三大民生等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每人只要交几元至几十元后,可享受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的返还款。喻某某在明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为上线张某甲、周某甲等人发展会员数百人,并将收到的会员款项汇款至上线周某甲等人的指定账户,周某甲收到喻某某等下线的转账款后汇款至其上线宋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汇款至上线佟某某(另案处理),涉案资金经佟某某进一步汇至吴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

佟某某在明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是虚假的情况下,发展下线刘某某、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五人均已起诉)、张某甲等人,后6人在明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是虚假的情况下继续发展下线,将微信收款码发至本人发展的微信群内用为会员收款,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6人通过介绍10余种虚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发展会员微信收款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并将微信内资金提现后,扣除一部分作为微信提现费后其余资金通过银行卡转至佟某某指定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甲参与到佟某某该项目的时间仅40天左右,其银行卡流水显示其转账给上线宋某某的流水不到6个月,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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