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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义乌**街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9月,东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研究院在本市投资传感器项目,东阳市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2013年、2014年双方陆续签订补充协议,并于2013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了浙江**传感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感器公司),2014年12月完成了120亩工业用地的出让工作。2018年2月28日,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传感器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传感器项目投资合作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先约定的传感器项目的配套综合用地供地亩数从100亩调整为50亩,并约定如传感器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机器设备的投资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传感器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在审核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后的传感器公司实际投资额的90%比例兑付专项扶持基金。至2018年6月,传感器公司负责采购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公司总经理张某乙、公司副总经理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采购设备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转账等方式制造已采购相应设备并支付款项的假象,意图骗取专项补助资金。2018年6月底,在张某乙的授意下,由苏某某负责出面以传感器公司名义向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了相关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补助申请,要求开发区管委会按协议兑付专项补助资金。后因审计组审计,该补助暂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非法占有专项补助款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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