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5********,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天津**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姝瑾,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9日、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营的天津**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天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金额合计人民币169万元,并用于纳税申报。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补缴税款人民币4580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市场主体信息、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税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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