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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9日至2月9日、2020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0日至3月24日、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为顺义区**镇**村书记、村主任,在村党员活动室土建工程中,指使未参与施工(施工方为李某甲之兄李某乙,河北人)的张某甲以北京**有限公司名义,伪造工程合同,虚开工程款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人民币282810元。在该村向合同公司支付后,经张某甲之手将扣除实际工程款剩余资金转入李某甲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期间,该村支委兼会计张某丙明知工程结算中存在虚开发票行为,仍受李某甲指使,积极配合伪造工程合同,收取工程款发票,以便结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甲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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