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63********,白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乡**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辩护人王芳,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2018年6月2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夕,向他人联系作弊事宜后,考试前对方向张某甲招揽的考生张某丙、张某丁提供了作弊器,供二人在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进行作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