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案关系人汪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卖淫女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涟水县境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招募崔某某、阮某某、丁某某、翟某某协助其在陌陌、微信中进行聊单,由汪某某、崔某某、阮某某、丁某某在微信群中各自对卖淫女进行分配安排,对车辆进行调配,安排崔某某、阮某某驾驶车辆运输卖淫女,以200元—120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卖淫。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崔某某叫来的朋友,负责聊单。汪某某、崔某某等人总共组织卖淫次数达300余次,非法获利十一万余元。涟水县公安局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关系人汪某某、崔某某、丁某某、阮某某、翟某某均构成组织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组织卖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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