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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张家界市**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金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3月26日先后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5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张某甲与张家界市**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为慈利县**甲供电所。2018年年底,**甲供电所与**乙供电所合并,张某甲负责慈利县溪口镇渡坦村、云岩村以及慈利县金岩乡金盆村、三元村片区的日常维护。2019年5月1日晚,张某甲驾驶自己的小车来到慈利县溪口镇新街居委会原**甲供电所的仓库,将**乙供电所放于该仓库里的1根7米长、1根19米长的恒飞重型橡套软电缆线拿走。2019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再次驾驶自己的小车来到该仓库,将湖南湘北安**有限公司”的施工队放在该仓库的5根共29.2米长的永丰牌架空绝缘导线拿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恒飞牌重型橡套软电缆线共26米长,价值共计人民币135.2元;永丰牌架空绝缘导线29.2米长,价值共计人民币4088元。

2019年5月20日,张某甲被慈利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甲租房查获被盗电缆线,已全部发还给**乙供电所及湖南湘北安**有限公司”施工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覃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4.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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