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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新昌县**镇****号,现租住新昌县**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72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新昌县**街道**快递室,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张某乙的快递一件,内有4本网课配套教辅书。

  2、同年7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新昌县**街道**快递室,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梁某甲的快递一件,内有大瓶洗面奶一瓶和小瓶洗面奶两瓶,价值人民币89元。

3、同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新昌县**街道**快递室,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梁某乙的快递一件,内有袜子六双,价值人民币19.9元。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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