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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9月2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甲等人从湄潭县湄江街道茗城外滩TS酒吧饮酒后,步行至“老板娘夜宵店”对面时,看见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公交站台旁一辆“鬼火”牌二轮摩托车的尾灯是亮起的,刘某某就与张某甲商量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刘某某打电话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将该摩托车骑走。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黄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茗城外滩“老板娘夜宵店”处,黄某某下车驾驶张某乙的“鬼火”牌二轮摩托车离开现场,途中由李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到湄江街道天壶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后黄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到湄江街道黄泥沟路口张某甲的租房处。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甲等人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准备去遵义销赃,停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三小路口处时被人发现报警,民警到场向张某甲扣押了盗得的摩托车,后发还给张某乙。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乙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

2020年6月8日,张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出具谅解书,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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