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局相桥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局相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至4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平谷区东高村镇崔家庄常相会饭店员工宿舍,在丰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丰某某的手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功能向自己的微信多次转账20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全部赔偿丰某某,丰某某谅解张某甲。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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