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文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吧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获悉被害人张某丙、李某丙在本市岳阳楼区**路**茶楼,遂邀集沈某某(未到案)等人赶至该茶楼向张某丙、李某丙讨债并不准两人离开。期间,被害人史某某(李某丙的妻子)亦赶到**茶楼。21时许,张某丙提出需要休息,张某甲便让张某丙自行联系住处,张某丙遂联系了位于本市岳阳楼区**的**宾馆,张某甲等人亦跟车与张某丙、李某丙、史某某一同到达**宾馆,张某丙开房入住后,张某甲安排一人与张某丙同住对张进行看守,另安排人员在**宾馆走廊守住张某丙、李某丙、史某某房门,防止其离开。次日上午,经严某某担保,张某丙、李某丙、史某某得以离开**宾馆。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2019年7月19日,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丙的谅解;2020年2月13日,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丙、史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借条、承诺担保书、中和公司资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谅解书、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严某某、张某乙、龚某某、虞某某、罗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李某丙、史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