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莒南县**镇**村。于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临沂市兰山区**街**巷子,采用铁片撬车窗的方式进入一银灰色面包车内盗窃未果,在该车内发现车钥匙一把,并用该车钥匙将停在此处的鲁******号白色哈弗H6越野车开至河东。当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又将白色哈弗H6越野车开至**巷**花园小区**附近,弃车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清,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