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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污染环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2月10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10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田某某租赁位于博罗县石坝镇吉石村石矿小组更小山28号的工厂,同年4月16日注册博罗县石坝镇雍达环保科技厂,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张某甲为经营者,并与张某乙(在逃)共同经营。同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厂房以13000元人民币转租给张某乙从事铝锭加工,该厂现场堆放有约100吨的铝锭生产原材料及约10吨的铝锭成品,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博罗分局查证,其原材料铝灰、清洗后废渣、炉渣经鉴定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类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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