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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枣庄市鸿运水利工程处中标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张庄村西山上的复垦项目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车辆对周边百姓的土地及地面上种植的树木造成了损失,经张庄村村委会协调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偿后项目部继续施工。其中,项目部赔偿给张某丙正在种植的、实际土地使用权分包人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地块赔偿款为12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张某丁告知其地和树木被施工项目车辆压了。2018年1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丁二人到施工车辆必经的张某甲土地所在路段堵路,张某甲要求项目部一次性给付5万元或按1000元/天对该地块及地上树木进行赔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告知项目部已赔偿给其大爷张某丙1200元,张某甲仍主张该地块是自己的,赔偿款得给张某甲本人才行,经协商双方定于次日再行商谈,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阻拦施工。次日晚张某甲到项目部经与项目部协商,项目部负责人何俊给张某甲2万元,张某甲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并承诺不再阻拦施工。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2万元赃款退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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