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3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8日至9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美超市内,以张某乙(行政拘留)盗窃超市内三个苹果、一块姜、一袋白糖(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53元)要报警为由,敲诈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后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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