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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拆迁过程中,孙某某在没有任何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拆迁区域海拉尔区**路**号院落内主房外,沿主墙搭建了建筑物。2014年该建筑被海拉尔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联合执法给予拆除。2014年7月6日,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现场负责监督的**张某甲发现此处又临时建设了建筑物,其在上述二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指挥本公司铲车司机高某某,将该建筑用铲车拆除。被拆除建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67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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