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徐州沛县**镇**路**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得知其姐姐张某乙因看孩子和前夫父亲赵某某发生纠纷后到沛县张庄镇王楼,与赵某某发生撕打,致赵某某鼻面部受伤,张某乙将赵某某的耳朵咬伤。2019年10月16日,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眼部、左耳部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