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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自己承包的**鱼塘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害人张某乙正在**鱼塘里钓鱼。张某甲便制止张某乙的钓鱼行为,由于张某乙不听制止,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的头部、胸部、肋骨等处打伤。经遵义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甲与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甲一次性赔偿了张某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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