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1072001********,汉族,山西**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街**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乡**街**号。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河南省郑州市以750元人民币购买250张面值为20元的伪造人民币。2020年9月12日,民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凯旋街与东峰路交叉口往北约500米处路东马路边,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抓获,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122张面值为20元的伪造人民币,总金额是2440元;后民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润河乡瓜地沟村西街2号2户其居住地,查获100张面值为20元的伪造人民币,总金额是2000元。经中国银行鉴定, 4440元均为假币,中国银行已对假币进行收缴。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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