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13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赵某某(另案处理)保管40余万美元,将其放于岳父母家中。期间赵某某取走30万美元用于借款抵押给骆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在赵某某失踪后从其岳父母家中取回6万美元,将其放于家中,并得知该美元系假币,张某甲在明知该美元系假币的情况下仍持有至今,经清点,张某甲持有6万美元,经鉴定,该美元均系假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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