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苏州**办公沙发厂**,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经营苏州**办公沙发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未按法律规定全额支付该厂夏某某、罗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牟某某、徐某某、武某某、张某丙等9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3500元。其中,拖欠被害人夏某某6个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000元,拖欠被害人罗某某6个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500元,拖欠被害人徐某某4个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000元,拖欠被害人张某丙6个月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1000元。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逃匿至浙江省宁波市并变更联系方式。2019年1月3日,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苏州**办公沙发厂原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9年1月11日前支付被拖欠员工的工资。截至2019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仍未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且未处理拖欠员工工资事宜。
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先后向9名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35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货单、微信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夏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各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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