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份,受害人杨某某通过担保人姜某某介绍向时某甲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月利息五分,每月还利息5万元,受害人杨某某偿还2年左右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本金和利息。2014年6月,时某甲派人对杨某某跟踪、殴打、辱骂索要债务,杨某某将女友孙某某位于昆都仑区**小区**栋**号的房产给时某甲顶账45万元利息,由时某甲及王某某签字确认过户到前妻王某某女儿时某乙的名下,现昆都仑区**小区**栋**号的房产被王某某占有。2014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时某甲、贾某某等人与担保人姜某某在准格尔旗薛家湾煤场找到杨某某,犯罪嫌疑人时某甲分别让杨某某给时某甲打了50万元的借条,给姜某某打了130万元的借条,杨某某100万元的借款本金由姜某某偿还。
2015年4月份,时某甲、张某乙等人在钢铁大街22号街坊9栋26号(杨某某母亲田某某家)对杨某某、田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左右。期间时某甲指使张某乙等三人对杨某某辱骂、不让杨某某睡觉,并索要田某某身份证并将证件扣留,最终迫使田某某同意将自己仅有且现居住的房子过户给时某甲顶账50万元利息,时某甲安排张某甲与田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将田某某的房产过户到张某甲名下。
2015年6月14日,借款的担保人姜某某将东源国际公寓楼1906号(186.5平米)房产过户给时某甲顶账124万元,姜某某将该处房产过户到王某某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认定张某甲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张某甲明知被害人是在时某甲等人暴力、威胁下被迫用房产顶债而配合公证、过户,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备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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