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住正镶白旗**苏木**大队**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5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正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正蓝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某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租用正镶白旗蒙古族中学东侧大库用来卖煤,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明知田某某、额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将大库院内平房租给田某某、额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负责烧炉供热,从中张某甲非法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三面照;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3.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4.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5.王某甲、额某某、田某某、阿某某、那某某、刘某甲、乌某某、张某乙、荆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孙某某、李某某、萨某某等人的证言;6.张某甲的供述;7.现场辨认笔录当事人张某甲、王某甲、乌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荆某某等人指认现场笔录;8.辨认笔录当事人孟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荆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王某乙、那某某、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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