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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10年2月3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创建了一个昵称为“快乐二四角”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Ts”,其将该参数的代理链接发在“快乐二四角”微信群内,组织了丁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1.5万余元,个人获利7111元。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711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11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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