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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帮助伪造证据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区**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乙、陈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吕某某为了参与奔驰车的分配,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出借给其妻子陈某乙的59万元交易明细为凭证,由吕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出具了一份金额为59万元的借条以虚构债务,并指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持上述借条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得到法院(20**)绍诸店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并据此分得奔驰车的拍卖款30562元。

案发后,吕某某已退缴赃款10万元。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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