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道**村,临沂**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张某乙带领姚某某、张某丙等人,在全新化工厂办公室采用久坐、威胁等手段催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甲等人采用久坐、威胁的具体方式及是否严重影响全新化工厂生产经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