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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修建**镇**小学时,拆除了**镇**公祠西厢房在大部分用于修建**小学教学楼,1997年**镇**公祠被洞口县人民政府确立为县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6月份,**小学计划在校园内教学楼前修建学生用厕所,**公祠文物管理委员会以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为由阻止某某小学修建厕所,在**镇政府的协调下,**小学厕所暂时停建。为此,**公祠与**小学的土地纠纷升级。2017年8月份开始,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刑)以洞口县**公祠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主体以收回**小学教学楼所点**公祠土地为诉求向洞口县人民法院三次提起诉讼,前两次均撤诉。为了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2018年1月25日,张某乙制作一份以“限定**联校(**小学)2018年2月3日前撤除围墙,保证道路畅通,选好校址,征好地迁好校,否则,我**公祠后在2月7日前依法强行拆除”的《严正声明》并在**镇到处张贴。2018年1月29日,张某乙组织召开张氏宗族族老会议,在会议上要求各房族老将《严正声明》要宣传到每个张氏后裔。某某镇政府多次接待、答复张某乙等反映诉求的族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两个方案供张氏宗族选择,参加反映诉求的族老对两个方案均表示满意,但对选择哪个方案不能开成统一意见,镇政府承诺在张氏宗族形成统一意见后,按张氏宗族选择的方案解决**公祠与**小学的纠纷,至2018年3月26日案发时,张氏宗族未答复**镇政府选择哪个解决方案。2018年2月7日,以洞口县**公祠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主体以撤销洞口县国土局于1999年为**小学做出的使用登记(证书编号为9362001)为诉求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第三次提起诉讼,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做出“驳回原告洞口县**公祠文物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的行政裁定书。

2018年3月18日,某乙组织张氏宗族各房族老召开挂表(扫墓)预备会。在会议讨论完修族谱及挂青工作后,张某乙在会议上提出趁3月26日张氏宗族挂青的人多,将**小学的围墙砸了。参加会议的张某丙、张某丁等人表示反对,张某戊等人表示赞成,最后张某乙决定:趁3月26日张氏宗族挂青的人多,将**小学的围墙砸了,如果谁因此事被派出所抓了,由族上给被被抓人员200元每天的工资。2018年3月26日13时许,张氏宗族180余人在挂青后聚集在**公祠内准备就餐。在开饭前,张某丙(行政处罚)、张某乙、张某丁(行政处罚)、张某己(不起诉)、张某庚用音响向就餐的张氏宗族族人说:今天趁大家都在,**小学占用了我们祠堂土地的事,政府不管,法院拖着不判,今天我们吃完饭后自己动手把学校围墙砸了,如果谁被派出所抓了,族上给被抓的人每天200元的工资。来**公祠调研的县文物局工作人员要求张某乙对砸围墙的行为进行制止,张某乙拒绝制止。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辛、张某壬(均不起诉)等人继续用铁锤打砸围墙,经物价鉴定,某某小学围墙被损价值6500元,方某某被损手机价值800元。经伤情鉴定,方某某构成外力损伤,方某某、尹某某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5287元。

归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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