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址萧县**乡**村**村**。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合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工商银行庐东支行办理贷款购车,以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价值14.99万元的迈锐宝轿车一辆,后将该车抵押套现,且不还贷款。张某乙、朱某甲(均已判刑)从他人处购入该抵押车。根据与工商银行庐东支行签订的协议,**公司需以保证金为该车还款。
**公司老板石某某通过GPS定位发现迈锐宝轿车在萧县,遂于2018年8月17日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到萧县寻找。当天白天,石某某及同车人黄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在萧县**街上发现迈锐宝轿车并尾随至萧县**乡。张某乙驾驶迈锐宝时发现被人跟踪,晚上10时后,石某某等人再次驾车到萧县**乡寻找迈锐宝轿车,在**乡**街十字路口停车休息。张某乙、朱某甲邀约被告人朱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均已判刑)以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分别驾驶三辆轿车寻找白天跟车的人。朱某甲等人到达石某某停车处之后,朱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持棍打砸石某某驾驶的轿车玻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车赶到现场下车时,石某某正驾车逃离现场。张某乙、朱某乙、张某甲等人驾车追赶,朱某乙电话联系杨某某从对向进行拦截。石某某等人在逃跑途中,在萧县谢楼加油站附近追尾一辆货车,后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进一步毁损。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毁损价值41358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民警在相山区渠沟镇花鸟市场附近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