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无业。2010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3年9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巴县公安局泾洋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10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500元;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张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张某甲,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王某某在镇巴县城河滨大桥“枫林晚宾馆”旁边的网吧上网,严某某打电话让其司机王某某去接他,王某某带上张某甲驾驶严成华的猎豹越野车离开时,将灯饰店老板刘某某放置在公路上的禁止停车示意牌压坏,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某用被压损的示意牌拍打严成华的猎豹车前叶子板。王某某、张某甲因急着接严某某,就离开了。二人接到严某某后,遂将刚才的情况告知严某某,严某某便带领王某某、张某甲来到刘某某的灯饰店,严成华伙同王某某对刘某某及其丈夫马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整个寻衅滋事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殴打他人、起哄、辱骂等行为,无法认定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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