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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60********,汉族,高中文化,原南通**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住南通市**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3月22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海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纠集苏某某等人至张某乙位于南通市**苑的家楼下,张某乙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准备跟着张某乙回家,张某乙将门关起来后,张某甲等人敲门滋扰,后不断拉电闸,直到当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才离开。2018年1月22日至1月30日的每一天下午5点多钟,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高某某的指示下纠集苏某某、梅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等人至张某乙家楼下,蹲守张某乙,在无果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于1月27日至1月30日的每一天下午在张某乙家楼下使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录音,挂白布黑色的横幅,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1月30日,张某乙报警后,民警制止张某甲等人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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