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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现住雨城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3时05分许,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河北派出所民警杨某某、民警谢某某、辅警邬某某等人在雨城区河北正街协和广场**影视公司楼下过道上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与**影视公司因安装空调外机引发的纠纷时,罗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辱骂正在接处警的杨某某等人。在民警依法传唤刘某某到河北派出所过程中,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以辱骂、阻挠、拍视频、抓扯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用嘴咬辅警邬某某的右手臂、罗某某用手肘锁住民警杨某某颈部和摔绊的方式阻碍其执法,造成民警杨某某右手虎口有表皮剥脱、民警谢某某右手腕背部有表皮剥脱、辅警邬某某颈部、右上臂及右手小指根部皮下出血肿胀、表皮剥脱。

2020年3月2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河北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河北派出所侦查人员将侦查人员将张某甲移交青江派出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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