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1********,汉族,博士研究生,**大学老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大学**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加彬,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昆明市**大学**幢**室,因酒后殴打其妻子董某某,民警周某某及辅警工作人员胡某某赶到现场准备进入其家中进行处置时,其将民警推出门外,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其不听民警劝阻,用脚踢及用手打民警周某某及辅警工作人员胡某某,被民警现场控制。
2019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党员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接处警记录、谅解书、申请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3.视听资料: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周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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