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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合同诈骗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6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7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6日,吐鲁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负责人张某甲,隐瞒其集团***项目无国土、规划等建设必要手续的真相,虚构该项目手续齐全,让张某乙(系张某甲儿子)以**集团的名义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集团向**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缴农民工保证金,且保证金到账后总承包合同生效。同年4月17日,泰通公司向强华集团转款100万元整。

张某甲指使张某丙将68.05万元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公司借款;转给陈某甲10万元支付临时建房款;转给陈某乙1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临时建房款;转给王某某1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借款;1.93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

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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