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单位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8年4月20日,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大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原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自动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王某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会上,张某甲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会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当场交给王某甲。因该公司股东张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刘某某系失信被执行人,且上述人员持有的鸿大公司股份在通辽市工商登记部门呈冻结状态,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登记,现在鸿大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张某甲。2018年5月11日,张某甲在明知自己已经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会专用章交给王某甲的情况下,又谎称公司公章丢失,并在通辽日报上登报声明鸿大公司公章丢失,并作出作废说明。之后张某甲再凭着作废声明到科尔沁公安分局西侧华强刻印社刻印了一枚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几天后又在民族商场道南的张某乙家刻印社又刻了一枚同样的印章。
(二)合同诈骗罪
2014年9月14日,受害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从蒋某某处承包建筑鸿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南郡公馆-1#部分十万平米建筑工程。在等待开工期间,许某某经鸿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介绍,意欲承揽南郡公馆-1#的全部工程打桩劳务。时任鸿大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在明知开发开工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10月10日与许某某签下南郡公馆-1#全部桩基建筑合同,合同中规定许某某向鸿大公司交纳70万元工程保证金。许某某按照张某甲要求在十天内将70万元分别打入鸿大公司工程师周某甲及张某甲司机陈某某银行卡内,周某甲、陈某某将70万元转至张某甲卡内。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11月28日,张某甲未通过股东大会研究,也未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均不知情也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私自以鸿大公司法人身份使用重新刻印的公章与内蒙古邑管家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乙签订了《森林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书》,于2019年2月18日委托公司人员王某丙与泽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房屋拆除及拆除房屋建筑垃圾清运协议》,凭此协议,泽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通辽市森林都市小区共计91套别墅拆除毁坏,其中法院执行裁定15套。周某乙系内蒙古邑管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管家公司”)行政部经理。周某乙在运行此合同过程中,负责调取所拆除别墅的所有权资料,在明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森林都市小区在建的10套别墅执行裁定给刘某甲、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已将森林都市小区在建的5套别墅执行裁定给李某丙的情况下,仍在《拆除审批表》上签字,在未经所有人刘某甲、李某丙同意的情况下而实施拆除,先拆除刘某甲名下的4套别墅,两受害人向铁南派出所报案后,周某乙又受李某乙指派与刘某甲、李某丙商谈补偿事宜,但均未达成补偿拆除协议,周某乙等人继续将刘某甲名下的6套在建别墅、李某丙名下4套在建别墅拆除,造成该二人所有的共计15套别墅拆除损毁,经科尔沁左翼中旗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损失减值4247274.36元。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共非法拆除别墅92户,损失总价值共计:3837108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张某甲仍然是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刻印章的行为未侵犯公司印章管理秩序,因此不认为是犯罪。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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