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快递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龙酒后驾驶苏G8****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西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港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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