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设岗查车的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2mg/100ml,系醉酒。
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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