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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81********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蒙L*****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乌拉特前旗李虎-蓿亥公路14公里加900米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6.15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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