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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鄞旺、张某甲、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右足舟骨骨折,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郑州市电厂街北三环一饭店吃饭期间喝的啤酒。2019年7月20日1时37分许,张某甲酒后驾驶豫AYJ****奔驰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九如路翰林居出发,途径九如路、天瑞街、龙湖外环路、商务内环路,后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航路东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甲抽血检测,张某甲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6.70mg /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血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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