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花园**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溧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时3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苏KX****轿车,从本市新华厨酒店的地下车库出来,由西向东沿车库坡道上坡出出口时,撞到了由南向北跑过出口的行人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受伤。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抽取血样后检验,张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6毫克/100毫升。
张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张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