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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行政办公人员,**局**,户籍所在地扎兰屯市**街**楼**单元**室,住牙克石市**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海拉尔区北大街站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街金碧辉煌KTV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张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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