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18年3月9日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越秀北路东升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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