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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82********,广东省南澳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汕头市**委主任科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9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粤D16***号牌小型轿车沿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长江路与华山路交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出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关于协助提供张某甲工作情况及党员组织关系的函、关于提供张某甲同志工作情况及党员组织关系的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徐欣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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