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1〕2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7J****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横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山区靖江街道**汽修厂门口地方时,停车并在驾驶室内睡觉,被群众举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