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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6********,汉族,初中,中共党员,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千山街与北泉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检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立即将张某甲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1月24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所送“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9.6mg/100ml。

2020年11月20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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